更新时间:2025-03-15 15:06 | 信息编号:17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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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字母运动鞋的战斗在上海倒下,“ New Balance”首先获得了1,080万元的赔偿金
房间F5和F6,一楼,宁区890号的890号路。
法律代表:主席。
负责人:Xu ,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负责律师:Yu Yisi,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江城南街,南街,安多村136号。
法律代表:董事长Ding Yiwu。
律师处理的诉讼代理人:陈·瓦兹(Chen ),男性,公司工作人员。
负责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Qiao 。
被告:Zhao 。
负责律师: Zehou律师事务所的律师Liu 。
审判
原告新巴伦交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新巴伦公司)与被告的新巴伦(中国)(以下称为新巴伦公司)和 Shoe Shoe Shoen shoe shoe Quud Spore kange shoe Quud shoe Qud ,不公平的竞争纠纷案件(以下称为New 公司)上海,于2017年1月3日提交,并根据法律适用于审判。被告纽巴伦公司在辩护期间提出了对管辖权的反对,该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的反对。被告纽巴伦公司对该裁决不满意,并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诉。 2017年3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拒绝上诉并维护原始裁决。在审前会议上交换证据后,我们的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和2020年3月25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在诉讼中,由于被告成彭运动鞋店批准了2018年6月20日取消注册,该法院将被告更改为实际操作员Zhao ,根据法律将被告更改为法律。原告新巴伦公司的律师Xu 和Yu Yisi,被告新巴伦公司的律师,Chen 和Qiao ,被告Zhao 的律师,Liu 的律师,Liu 的律师,被告Zhao Zhao的律师,参加了的律师。该案的审判现已结束。
原告的主张
The New filed a with this court: 1. the two to stop the the , but not to New to stop the and sale of that on the 's " with ", and Zhao the sale of that on the 's " with "; 2。命令新余额公司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的合理支出以阻止侵权行为总计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合理的支出包括公证费和样品购买费和律师费,总共据称共占80万元); 3. Zhao was to the for and the 's to stop the 500,000 yuan (of which fees, fees, and fees, a total of 100,000 yuan was ), and was and for this; 4。两名被告被命令在非中间词版本的国家报纸和主流门户网站的主页上发布公告,以消除影响。该公告占据了不少于单页的八分之一,两名被告承担了出版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在审判期间,原告将要求四人进一步澄清情况,要求两名被告发布有关中国商业时报和Sina的主页的非中间版本的公告,以消除影响。事实和原因:New (以下称为New )是美国著名的美国体育产品制造商。它拥有的“新”品牌运动鞋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为了保护其知识产权, 自1980年代以来一直在我国的商标办公室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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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系列商标。每个“新”运动鞋共享的标志性设计是,大写字母“ n”在鞋子两侧的鞋中心(以下称为鞋子的两侧)都用大写字母“ N”(请参阅附件图1)。这种装饰已与“新”运动鞋产品密切相关,并已成为确定产品来源的主要标记。上述产品装饰已通过多个有效的判断文件和行政罚款决定来确定。在案件判决(2010年)中,黄明(Zhi)第368号,上海黄浦地区人民法院的第一次实例,以及上海第二届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上海第5(Zhi)第26号(Zhi)的第26号(Zhi)第26号,被告 Goods to to and to and Lt.侵犯了著名运动鞋的独特装饰“新”。但是纽班隆公司不仅没有履行其判断,还将其数量放在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的商标被转移到第一批被告。公司。纽巴伦公司大众生产并出售运动鞋,并在鞋子两边都印有“ Slash n”徽标(见图2)(见图2)(请参阅图2),该徽标侵犯了鞋子的N票面装饰,该鞋子对鞋子的两面都具有一定的影响。 和“ New”运动鞋在中国的独特包装装饰,进口,生产,包装或安排生产和包装”。鉴于被告公司的持续不公平竞争,这导致了原告的产品评估,商誉的贬值,对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再加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公平的被告 公司的竞争使原告的损失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使原告远远超过了30亿YUUN,造成了这一责任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第二被告Zhao 在上海上海新区的 Rt-Mart开设了一家运动鞋商店,涉及侵权权的上海出售,应承担民事责任。 的共同意图是Zhao 的销售利润,并应对Zhao 的侵权承担几项责任。在考虑被告的赔偿金额时,原告声称将原告的实际损失用于首先计算。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实际损失无法计算,则应声称被告的利润应为计算的基础。同时,它要求根据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利润来确定最终补偿金额的赔偿。总而言之,原告起诉法院,诉讼与以前一样。
被告辩称
被告纽巴伦()辩称,他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具体原因如下:1。是第一名
“,第1名”
“诸如“诸如“享有法律”类别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应享受法律的合法权利。不。 ”
“注册商标,最早于1995年8月申请,并于1997年5月8日在第25届皮鞋产品项目中获得批准;
“注册商标于2004年8月24日申请,并于2008年8月21日在25级鞋子,衣服和其他商品项目中获得注册。在申请期间和上述商标注册后, 提出了反对派或无效的申请,但没有获得上述商标的判决。现在与有效的商标和有效的交易所相提并论。 在批准的商品项目中的商标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权利。
“注册商标。现在,基于“反无价竞争法”(以下称为AS),声称 使用了”
“一系列注册的商标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本身缺乏索取权利的基础。4。根据根据新余额公司的授权,根据原告的授权,获得了原告的权利。根据公司的授权,根据本授权的授权,基于新的授权,是新的授权。公司,自然而然地享受反对竞争法的授予新余额公司的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主题没有资格总结,法院要求法院拒绝所有原告的诉讼。
被告Zhao 辩称,他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要求。除了被告 发表的辩护意见外,Zhao 还补充说:1。 Shoe商店中的商品正当源自 ,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2。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了50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3。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所花费的费用中的多少用于在 Shoe商店中使用。 4。 Shoe商店,销售范围仅限于 Town, New ,,该商店已关闭和取消。原告要求Zhao 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而无需法律依据。总而言之,原告针对第二被告的主张被拒绝。
法院发现
根据当事方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该法院确定的事实如下:
1。原告新资产负责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公司地位以及“新”运动鞋系列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New 曾是New Shoes ,该公司于1970年1月1日在美利坚合众国的马萨诸塞州成立,并通过修订了该公司的协会,于1983年7月27日被更名为New 。
“商标,第一名”
“商标,第一名”
“商标,上述商标已在批准后的有效期内进行了续签和注册。2007年3月14日, Shoes 从州行业和商业行政部门(以下称为商标办公室)申请注册号
", for use on Class 25 shoes . On 6, 2010, the an of the . filed an with the . On 11, 2012, the the "N" No. 51896 (2012) No. 51896, that 's were建立的商标不会被批准进行注册。国家行业和商业管理局的裁决委员会(以下称为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使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以下称为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os nos Nos nos Nos nos Nos Nos Nos Nos 不应有效,并且是有效的。纽巴伦公司对重新检查裁决不满意,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审判后,法院在中国银行(Zhi)Chu Zi的第430号行政判决中拒绝了 的诉讼请求。纽巴伦公司对上诉不满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GAO Xing(ZHI)最终人民法院的第3348号行政判决,发现 的异议无效,”
“商标应注册。2016年9月13日,编号。”
“商标已得到商标局的批准和注册。商标注册的特殊时期是从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6日的初步批准公告的三个月到期之日起计算的。2017年1月6日,商标批准了商标批准。
“商标注册人运动鞋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已更改,并且在更改后,注册人的名称是 。
原告新资产负责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7日,是中国New 的一般代理商。业务范围包括:从事进出口,出口,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商(拍卖除外)和各种鞋子,服装,袋子和其他与运动有关的产品以及休闲服装产品的售后服务。 New a Power of on May 30, 2016 to that the a and a with New on 1, 2007. New the non- use of the "New", "NB" and "N" , names and logos ( to as the " logo") in China to , , or the and of shoes,衣服和配件,以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使用上述徽标进口,出售和分发鞋子,衣服和配件。新余额公司还明确授权原告人单独提起诉讼,或与新余额公司共同提起诉讼,为任何自然人,合法人和其他组织侵犯了新余额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许可徽标(包括但不限于独家注册商品的独家权利),包括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派对,在12月22日,2016年12月22日(XIN),XIN(XIN),XIN(XIN)再次达到“商标,产品名称和产品装饰许可证的确认备忘录”,确认:1。由A方授权使用非固定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1号”
“商标,第一名”
“商标,第一名”
", Party B Party B to use the "N" on both sides of the "New" use of the above , names and logos ( to as the logo) as its in China to , , or the and of shoes, and , as well as , sell and shoes, and with logos in China; 3. Party B鞋,衣服和配件在2007年11月1日起使用的鞋子,衣服和配件使用的牌徽标,以及与其使用所产生的许可徽标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益或中国的其他组织侵犯了A党对许可徽标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2。“新”运动鞋的受欢迎程度及其在鞋子两侧的N字母装饰
(2004年),杭州敏桑丘的第393号民事判决发现, 在其运动鞋的两侧(靠近鞋带)的中央位置上使用了“ N”徽标,并且还强调了其产品促销中的“ N”徽标。 (2012年)上海2号中学民事5号民事判决(知识)发现, 的“新”运动鞋至少在1995年以来就在中国生产和出售。“新”运动鞋标有“ N”中的“ n”资本和大胆的英语字母。
根据原告提供的多项公证证书,截至2016年7月1日,“运动鞋商店”的数量达到了2,675个,覆盖了31个省和中国588个城市的588个城市。 “新”运动鞋包括中国的官方网站,TMALL旗舰店和JD旗舰店。 2016年5月5日,“新” TMALL旗舰店的屏幕截图显示,有22款鞋子,总销量超过10,000对。 2016年5月5日,“新”运动鞋的官方微博帐户是1,072,747个关注者。 “新运动鞋”的官方微信官方说明是“中国”,其中包含大量的图形促销和有关“新”运动鞋的报告。 2016年5月10日,Baidu Tieba的“ New Bar”紧随600,243和18,360,891个帖子; “ New Shoe Club Club Bar”紧随45,669和1,727,389个帖子;在微博上搜索“新”有大量的微观视频广告。上述网站,公共帐户或邮政标准栏上显示了大量“”运动鞋的图片。所有运动鞋都装饰在鞋子两侧的n个字母。 BAIDU百科全书中的条目“新”详细介绍,包括品牌历史,品牌文化,品牌特征,鞋类系列等,包括鞋子两侧的多个N-装饰。
根据原告近年来提交的审计报告,2008年的主要业务收入超过了2亿元人民币,此后继续增长。 2014年的主要业务收入超过28亿元人民币,2015年的主要业务收入接近47亿元人民币,2016年的营业收入超过37亿元人民币,2017年的营业收入超过32亿元人民币。在2014年,原告的营业利润率(该年度的年度运营利润)为19.92%,2015年的营业利润率为19.88%,2016年的营业利润率为10.58%,2017年的营业利润率为7.93%。此外,原告的广告支出从2013年到2015年持续增长,其中超过2.1亿美元在2014年是广告支出,2015年的广告支出超过2.8亿。
to more than 100 , and media by the : From 2000 to 2016, "New" a large of and on and such as "News News", " Daily", " ", and " News", as well as media such as , , Shoes , and西娜运动。大多数报告都配备了“新”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装饰图片。根据原告提交的1,000多个在线宣传报告:2011年至2015年,Sohu,Sina,和等主流在线媒体对“新”运动鞋进行了大量宣传报告,并强调了鞋子两边的N-字母装饰。根据83个网站视频广告或原告提供的相应报告:2013年至2016年,在主流中文视频网站(例如,iqiyi和)中有81个广告视频,用于“新”运动鞋。上面的视频突出了“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装饰。 协会。
(2016)上海黄旺吉林号公证号: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随机分发“运动鞋品牌问卷”,并在上海和北京在2016年6月在上海和北京的附件。在354个传球手中,有83.1%的受访者能够准确地确定图片显示了“新”品牌产品。在294位可以准确确定图片的受访者中,有95.2%的受访者表示,鞋子两边的N设计是他们判断图片产品是“新”品牌的主要基础。 (2016年)上海和徐振齐第7478号公证第7478号和附件记录:从2014年到2015年,原告在全国一流的城市中发布了大量的户外广告,包括机场电子屏幕和壁纸广告,包括灯箱广告广告广告,建立电子广告,并构建电子屏幕广告,并构建电子广告,并构建电子广告。这些户外广告强调了“新”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装饰。根据原告在上海,杭州,广州,广州,吉南和其他地方提供的20多个刑事判决或行政罚款决定,自2013年以来,侵犯了“新”运动鞋的商标权利的刑事案件,或者是在“新的”案件中违反了“新的”案件的“新牛排”的独特案例,并在“新牛排”中均被判处各种言论,并在各种情况下都在宣布了各种各样的国家,并重复了各种言论。 保护。
在审判期间,原告向法院展示了“新”运动鞋的物理对象,这些运动鞋用于舌头,背部,鞋垫和其他位置。
“或者”
“徽标用于鞋子的两侧,带有大胆的n个字母装饰,n个字母盖有不同的框架。总的来说,运动鞋装饰中最杰出的N字母装饰是鞋子两侧最突出的N字母装饰。
3。被告公司的公司地位和相关商标的持有
(i)的公司地位
于2010年5月31日被注册并成立,其业务范围包括批发服装,鞋子,帽子,文化和体育产品等。从2010年5月31日至2016年3月14日,法律代表是Ding 。丁·佩克斯(Ding )也是纽约·敏山(Zhi)Chuzi 368号案件的被告纽班伦公司的绝对控制股东。记录在他的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与被告 East Shoe and Co.,Ltd。的法定代表Ding (以下称为 )的家庭住址是一致的。它在 的官方网站上显示:“鞋子的价格范围为230-500元,550-830元,850-1,350元;目前,的主要市场销售渠道主要是购物中心(主要是购物中心(2级和3级购物中心,在第一级城市中,在第一级城市中,在第二级市场,第二级 ,补充),补充)。在2017年8月的审判期间,纽巴伦说,它在全国有641家商店。在2020年3月的审判中,纽巴伦说,其全国的商店数量已减少到60多个。
(ii)的商标所有权
拥有“ Slash N”系列的多个注册商标。不。 ”
“商标是注册申请人是一家质量寻求的公司。1997年5月8日,该商标被批准在25级皮鞋上注册。后来,该商标被转移到纽班伦公司,并再次转移给2013年12月27日的被告纽班伦公司。商标仍在注册时期。
“商标,被批准用作25级鞋子,注册所有者是纽班伦公司,注册期为200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在续订之后,它将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
“注册商标,QQ公司于2004年8月24日申请注册,并于2008年5月20日发布了初步审查公告,并于2008年8月21日批准注册,批准的产品为25类,包括鞋子,服装等。注册有效期从2008年8月21日至2008年8月20日登记了2008年的新闻销售公司。公司在2010年10月20日的初步审查公告中提出了异议。
“商标已被批准进行注册。2011年12月12日,商标审查委员会发布了第32916号商标“关于第32916号商标的异议审查规则”,裁定,对准商标裁定批准对审查商品进行注册,该委员会在2012年12月3日申请审查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公司在2014年2月10日收购了商标。 2015年12月28日,北京第一人民法院的诉讼,北京第一人民法院在中国第一银行(Zhi)Chuzi的第7873号行政判决(2014年)。原告运动鞋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拒绝。该案在第二个实例中完成,案件号(2016)北京第3771号, Shoes 的上诉被拒绝,最初的判决得到了维持。
(2016)上海黄金庆齐第7259号公证第7259号:2016年4月27日,公证人前往彭吉市彭蒂工业区的彭吉市,菲吉安·恩吉安()的企业和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彭平路( Road)上的( Road)上,并与该公司进行了录制。两双运动鞋。工作人员随后整理了一下,并制作了“现场录制和摘录”,并将其烧成CD-ROM进行密封。在录音和摘录中,纽巴伦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中国有2,000多家商店,扬格兹河以南的超市和商店,并在扬特兹河以北的商店存储。在整个大陆上,有八十或九十RT-MART在此案件中涉及产品。” "There are all in all the , in 2011 and 2012. The most in the four years from 2011 to 2014. more than 100 in 2015. The is one and one agent", "There are more than a dozen , and their own full is to track the time, and there are also in the case." "There are 2,600 , all parts of the , with sales of of a year, with a price of 100 to 140, and the real price of the is 260-380, and the first (
) Make an , the (
) Do ", ", 130 of shoes be in one .透明
4. Sales of the
(I)
In , on May 15, 2016, a pair of shoes in the RT-Mart Mall "NEW·New " at No. 552-652 Road, . They a pair of shoes and a sales , with a of 729 yuan. On the same day, they a pair of shoes and a sales in the RT-Mart Mall "NEW·New " at No. 2, Road, Town, . They a pair of shoes and a sales , with a of 746 yuan. On May 17 of the same year, they a pair of shoes in the RT-Mart Mall "NEW·" at the RT-Mart Mall "NEW·" at No. 2, 1200 Road, and a sales , with a of 746 yuan. On May 17 of the same year, they a pair of shoes in the RT-Mart Mall "NEW·" at the RT-Mart Mall "NEW·" at the RT-Mart Mall, No. 2, 1200 Road, and a sales , with a of 746 yuan. It is 459 yuan; on May 22 of the same year, a pair of shoes were in the Tesco Mall "NEW·New " in the Tesco Mall, No. 518 Dahua Road, a pair of shoes in the store "NEW·New " in the Tesco Mall, No. 518 Dahua Road, and a pair of in the store "NEW·New " at the of Road, Road, and a pair of , a small , and a bag, with a of 424 yuan; on 21, 2020, a pair of , a small , and a bag were .
In , on June 2, 2016, to a pair of shoes at the store "NEW New " No. 2503, 2nd Floor, Mall, No. 18, West Road, one pair of shoes, one sales , and , with a of 593 yuan; on the same day, at the store "New , " on the floor of Store at the of Road, Road, to a pair of shoes, one sales and , with a of 299 yuan; on the same day,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north side of South , ( Store) on the first floor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north side of South , , on the first floor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north side of South , , on the first floor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north side of South , , on the first floor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 on the north side of South , on the first floor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 Store) on the north side of , on the north side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 on the north side of Road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 on the same floor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 store to two pairs of shoes, one sales and , and the is 159 yuan and 455 yuan; on the same day, at the "NEW·" store on the floor of Store on the north side of Fuqi on the west side of North , to two pairs of shoes, two sales and , and the is 258 yuan and 237 yuan; on the same day, at the "NEW·" store on the floor of on the north side of Road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to two pairs of shoes, one sales and , and the is 580 yuan and 270 yuan.
In , on June 7, 2016, to a pair of shoes on the floor of "inJOY New City Wuyue Plaza" on Road, , City, to a pair of shoes, one sales order and one POS order, and the was 431 yuan; on June 18 of the same year, in the first floor of the mall with the words " " on the mall with the words "Big Mouth " on the first floor of the mall with the words "Big Mouth " on the 12 Hunan Road, City, to a pair of shoes, one sales order, and POS order, and the was 199 yuan; on the same day, in City (the word is City, and the a to prove it) in the first floor of the mall with the words " Plaza" on the Road was "N" on the first floor of the mall with the words " Plaza" on the Road NEW 's store, a pair of shoes , one sales order, order and POS order, and the is 334 yuan;
In , on June 7, 2016, the the of a pair of shoes at the "NEW·" store of the store No. 552 and No. 560 Road, City, and one sales , one POS order and one , with the of 395 yuan; on the same day, at the "NEW·" store on the floor of the on the north side of No. 1274 Road, City, the of shoes, and one sales , one POS order and one , with the of 395 yuan. It is 359 yuan; on the same day, at the "NEW·" store on the first floor of on the south side of No. 756 South Road, , , a pair of shoes were , and a sales and a were , with a of 424 yuan; on 20, 2020, at the store on the first floor of at the of and Road in , a pair of shoes were , and a sales , a , and an were , with a of 139 yuan.
the trial, this court and all the goods by the one by one. The that among all the above, the first floor of the store in Store in and the two , No. 429, Road, , are not the 's . The of the in the above two will not be . The other are of , and the of the can be . The , sizes and of the shoes by the vary, but have : 1. The front of the shoe box is with a "
"Login, the side and of the shoe box are with "
"Login or "NEW·". Most shoe boxes are on the front"
"The logo is with the words "NEW·" and the left side of the front of the shoe box is with the words "in"
”; 2. There are fonts near the on both sides of the shoe, with wide and thick N with two slash marks (ie, slash N marks) added in the lower right . The outer cover of the logo has of ; 3. In to the slash N marks on both sides of the shoe, all shoes have used "
"or "NEW·" or the of the above two logos; 4. Most shoes have tags at the mouth of the shoe, and the tag or "
" tag or "NEW·" . , all the above are with slash N logos on on both sides of the shoe.
(II) Some are and by and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7, the City and Wuxi City and of the " " or " of Order to " to 10 NEW shoes in their . Among them, the and and of "NEW- Store" on 9, 2017 on the first floor of Wanda that the of days was 11 days, the daily sales was 10.6 , and the odd and even sales price was 275 yuan; the and and of "NEW- Store" on 20, 2017 on the of days was 51 days, the daily sales was 17.4 , and the odd and even sales price was 266 yuan; the "NEW- in City , Xinwu , Wuxi City The and and of Store on 22, 2017 that the of days was 31 days, the daily sales was 50 pairs, and the sales price was 208 yuan; the and and of Shoe Store on March 23, 2017 that the of days was 304 days, and the sales price was 208 yuan.
(III) Other shoes and sold by the
to the (2017) CITIC No. 42725 by the : On April 19, 2017, the went to the floor of the in the east of Co., Ltd., No. 8 , , to and four pairs of . Among them, the two shoes did not have the "slash N" logo on both sides.
(IV) of the 's of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民初字第635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0年11月,被告纽巴伦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纽巴伦公司应以每年40万双运动鞋产品为基数以实际递增的销售量按每双1.5元的方式按月向合同相对方提供赞助费。由于该案中,纽巴伦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协议履行期间是否每月销量“实际递增”的相关证据,该案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推定合作协议签订后,纽巴伦公司鞋类产品销量增长。
(五)网络上有关“New ”与“纽巴伦”运动鞋的混淆性评论
2016年2月3日,公证人员通过百度搜索,搜索出若干百度知道问答或文章,如“妈妈50岁了,错把NEW 当成是New ,说实话我还以为是新款”《都用N做标志,纽巴伦、新百伦市民直呼分不清》《阿里继续打假之路封杀纽巴伦等二百李鬼》等。2016年5月10日,公证人员在百度贴吧“新百伦吧”搜索“new ”,共有6篇发帖求鉴定购买的运动鞋是否为正品新百伦,跟帖评论中有“不是新百伦,这个牌子就是坑小白的”“类似的款式、鞋上都有N字标,加上纽巴伦和新百伦的种种纠葛,前者被业界看作是打擦边球销售的山寨鞋”“那个不是新百伦专柜,是纽巴伦专柜,不过两个牌子的鞋太像了,我误以为是新百伦”等留言。2016年5月31日,公证人员公证到128条新浪微博上的混淆性评论,如“只有我一个把新百伦错买成纽巴伦的吗?”“还好我买不起纽巴伦,差点就错过新百伦,傻傻分不清楚”“纽巴伦这个山寨我给满分”等。以上网络评论均有相应公证书为证。
五、城鹏运动鞋店的企业信息和运动鞋销售情况
城鹏运动鞋店,经营者赵城鹏,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5年9月21日,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大润发康桥店一楼商店街1088号柜,经营范围为运动鞋零售。2016年12月2日康桥大润发店公证购买情况即在城鹏运动鞋店营业场所内完成。该鞋店目前已停业并于2018年6月20日核准注销登记。
为证明其销售的纽巴伦运动鞋具有合法授权,赵城鹏提供了:1.2015年8月24日,纽巴伦公司盖章确认的《区域销售授权书》,载明:纽巴伦公司授权浙江华贸鞋城皮具城驰凌鞋类商行为上海市全区域内“
”及“NEW·”品牌运动休闲鞋销售总代理,代理经营期限由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3日;2.同日,案外人浙江华贸鞋城皮具城驰凌鞋类商行盖章确认的《区域销售授权书》,载明:浙江华贸鞋城皮具城驰凌鞋类商行授权城鹏运动鞋店为“
”品牌运动休闲鞋在上海康桥大润发特约经销商,代理经营期限由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3日。被告纽巴伦公司对上述两份授权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六、相关案件及判决情况
1.2006年4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与案外人求质公司等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认为:原告新平衡公司将N字母作为标识在其运动鞋的两侧中央位置(接近鞋带)上突出使用,经过原告新平衡公司反复、长期宣传、使用,使得本来不具有固有或天然的区别性的“N”商业标识,因为继续使用等社会原因而产生了区别性,在消费者心中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联系起来,已经具有了另外的标识特定商品的意义,成为区分新平衡公司与其它运动鞋企业产品的重要商业标识。求质公司使用与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类似的“N”标识的行为攀附原告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2.2012年4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与纽班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认为,“New ”运动鞋系知名商品,“New ”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大写、粗体的“
”字母标识,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纽班伦公司在鞋两侧使用“N”图形标识与“New ”运动鞋的“
”字母整体相似,构成对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该案经过二审审理,案号为(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中认为,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形成时间早于被告的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形成时间。在两者因相似而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纽班伦公司应当采取附加区别性标识的方式使用第号注册商标,对已在先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予以避让,避免消费者混淆。
3.2016年8月17日,就被告的第号
注册商标是否可以维持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行终3771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原告提交的可证明“
”标识系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证据大部分时间晚于第号注册商标申请日,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的证据主要显示的是“”等标志使用的情况,显示其所主张的“
”标识使用情况证据极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时的2004年,其标识“
”的运动鞋产品已在中国成为知名商品,在此基础上,“
”标识也不构成特有装潢。且争议商标(第号
注册商标)与原告的“
”标识有一定区别,核准注册已近十年,相关公众能够相区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2016年8月17日,就新平衡公司的第号“
”商标是否可予核准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行(知)终字第3348号行政判决书,载明:“
”与被告的“
”在构成和视觉效果上区别并不明显,但新平衡公司拥有的第号
商标申请注册时间(1981年申请注册)早于被告的注册商标,且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也为字母N,同时新平衡公司已经将N 在运动鞋商品上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使用、宣传、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被异议商标与被告的注册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可予核准注册。
5.2018年7月5日,就被告的第号“
”注册商标是否可以宣告无效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新平衡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704号维持该商标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18)京行终3847号。该终审判决认定:从2001年起新平衡公司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将“
”标志使用在运动鞋两侧,且持续使用至今。因此,可以认定其使用在运动鞋两侧“
”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该案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704号判决并要求商标局就新平衡公司针对第号“N”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目前,该案第三人纽巴伦公司已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
6.2016年7月1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新平衡公司诉被告纽巴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为(2016)沪0101民初19567号。原告表示,该案就被告纽巴伦公司的另一标识“
”主张不正当竞争,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它事实
(一)国内部分运动鞋厂商相关年度审计报告
原告提供五家国内主营运动鞋服类品牌的上市公司2014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节选。根据历年审计报告显示,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三六一度国际有限公司、特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7年退市)、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7年(退市公司当年不列入统计)鞋类产品年度平均毛利率均超过41%。
(二)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及损失赔偿数额
原告主张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总额52,000元、购买样品费27,187元,差旅费4,753元,文献检索资料查阅费4,620元,以上费用合计88,560元,上述费用有相应的发票、销售小票或POS单为证。律师费1,218,599.36元,有律师费发票、律师服务合同为证。原告表示,虽然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巨大,但对于纽巴伦公司3,000万元损害赔偿额中仅主张80万元的合理费用,对于赵城鹏50万元的损害赔偿额中仅主张10万元的合理费用。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举证的《授权书》、备忘录、多份生效民事判决书、多份工商查处和行政及刑事判决书、多份侵权实物购买公证书、零点公司市场调查公证书、纽巴伦公司工厂入场公证书、“New ”运动鞋实体店铺和电商平台销售公证、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文字报道、各大网络平台的视频宣传和报道、近年来“New ”运动鞋所获奖项及新平衡公司审计报告、“New ”运动鞋户外广告投放公证、混淆性评论公证等,被告纽巴伦公司举证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行政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产品购买公证书等,被告赵城鹏举证的两份《区域销售授权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反法》于2018年1月1日进行修订,本案被诉行为持续至今,故本案法律适用应根据新修订的反法相关条文进行处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适格;二、“New ”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能否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受到保护;三、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四、两被告的民事责任承担。现逐一分析如下:
一、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适格
新百伦公司认为,其作为新平衡公司中国独家代理商,经新平衡公司许可使用“
”, “
”, “
”商标、商品名称和标志等,并获得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故是本案适格原告。两被告认为,首先,2016年5月30日新平衡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仅记载原告有权单独或与新平衡公司共同提起诉讼,但对于是否有权获得赔偿或进行相关诉讼调查,并未进行授权;其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同期审理的案件中,新平衡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本案被告纽巴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其主张亦为“New ”运动鞋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存在重复主张损害赔偿,故意扩大诉讼请求数额之嫌。
本院认为,首先,新平衡公司的《授权书》、《关于商标、商品名称及商品装潢许可使用的确认备忘录》等文件已明确记载原告作为非独占使用许可人可单独起诉,其权限当然包括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及进行相关诉讼调查等各项原告这一诉讼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若以“授权书仅载明可提起诉讼,未载明可获得赔偿或进行调查等其它具体诉讼权利”为由排除原告的上述诉讼权利,则所谓“提起诉讼”这一权利即被架空,显然与授权书之本意不符;其次,原告作为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与纽巴伦公司存在实际竞争利益,此时新平衡公司与原告约定由原告行使相关诉讼权益,并无不当;第三,庭审中,新百伦公司及纽巴伦公司一致表示,本院审理的系被告“斜杠N标识”在运动鞋两侧使用的装潢是否具有违法性,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的系被告“
”标识在运动鞋两侧使用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两案针对的被告使用的标识不同,被诉侵权行为的表现不同,原告与新平衡公司各自在两案中分别主张损害赔偿并无不当。故本院确认新百伦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
二、“New ”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能否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受到保护
(一)“New ”运动鞋的知名度及N字母装潢的影响力
装潢附着在商品之上,判断商品装潢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其所指向商品本身的知名度系重要的衡量因素之一。商品的知名度可以从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New ”运动鞋系知名商品。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知名度证据来看,近年来,“”运动鞋的销售遍及全国范围,销售渠道包括线上、线下两种形式,且店铺数量不断增多;从销售金额上看,“”运动鞋呈逐年递增趋势;从销售对象上看,“New ”运动鞋款式众多且风格多样,覆盖了不同年龄段消费群体;从宣传的持续时间、区域和程度来看,“New ”运动鞋在众多平面媒体及各大网络平台上持续广泛的宣传,在国内一线城市的机场和地铁站等户外场所投放大量广告,近3年投入的广告费用总计近六亿元,足以证明“New ”运动鞋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市场中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从受保护状况来看,涉案“New ”运动鞋商品多次获得司法和行政保护。综上可见,“”运动鞋在中国境内销售时间长、销售区域广、销售对象多、销售金额大且持续宣传的时间久、范围广、程度深,并屡次获得司法和行政保护。故本院认为,“New ”运动鞋具有较大的知名度。
“New ”运动鞋绝大多数鞋款均使用了在鞋两侧N装潢,该装潢包含两个要素:其一、位置要素即鞋两侧中央靠近鞋带处;其二、图形要素即“N”字母,该图形要素与原告的第号“
”商标图形一致。虽然视觉效果上仅为大写、加粗的N字母图形,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不强,原本不具有固有标志识别特定商事主体或商品的含义,但是新平衡公司或原告在其广告宣传中大量且长期地通过展示“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来进行商品宣传。在原告提供的(2016)沪黄证经字第9229号公证书显示的《运动鞋品牌调查问卷》结论亦反映出随机采访的354名京沪地区路人中,近80%的路人可以通过鞋两侧的N标识分辨出“”运动鞋。可见,使用N字母的装潢已经成为“”运动鞋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且与商品功能性无关。通过新平衡公司及原告的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装潢”的商品与“”运动鞋相联系,使该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具有显著性。
同时,本院注意到,“New ”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在上海市黄浦法院一审审理的(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案件中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此后,“New ”运动鞋持续、大量销售并通过多种渠道突出宣传鞋两侧N字母标识,不但其知名度和显著性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New ”运动鞋两侧使用N标识这一装潢,属于《反法》第六条第一项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二) 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时间节点判断
从原告提供的大量报刊杂志等证据可见,至少自2001年起,在中国香港发行的《星岛日报》就有关于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报道。2002年、2003年陆续在《星岛日报》《中国服饰报》《健康天地》《当代学生》等报纸上有关于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报道或配图。2004年1月份开始,涉及上述装潢的报道或配图逐渐增多,所涉期刊种类也日渐丰富,如《上海壹周》《新闻晨报》《福布斯》《上海星期三》《财富第68期》《北京日报》《上海商业经理人》《中智视野》等。宣传范围亦从平面媒体扩展到网络媒体。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京行终3847号生效行政判决中认定:“虽然新平衡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及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
'标志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但根据新平衡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提交的数篇关于'New '运动鞋的新闻报道等证据,从2001年起新平衡公司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将
标志使用在运动鞋两侧,且持续使用至今。因此,可以认定其使用在运动鞋两侧
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鞋两侧N装潢在被告第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2004年8月之前)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被告辩称,以上广告和宣传报道绝大部分并非新平衡公司或原告直接发布,故对于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广告和媒体的发布主体并不影响“New ”品牌及N字母装潢已经被实际宣传的事实,更不会影响N字母装潢所承载的知名度和商誉的积累。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三)在N字母已经取得注册商标权的前提下,原告能否以反法为法律依据主张保护鞋两侧N字母装潢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系《反法》明确规定的受保护权益,其与注册商标权分属彼此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包括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等。商标权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在构成要件、形成时间、权利客体、保护范围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特别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无法通过商标侵权进行法律救济。因此,在被诉侵权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属于请求权竞合。在涉及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中,权利人可以明确择一法律关系对涉案行为进行主张。本案原告明确主张通过《反法》而非《商标法》保护其权益,已经就法律保护依据进行了选择,并无不当。
三、 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一)被控侵权标识在鞋两侧的使用方式与原告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构成近似
经过庭审比对,被告纽巴伦公司生产或授权经销的运动鞋与原告的“New ”运动鞋,在鞋两侧所使用的“斜杠N标识”或“N字母”均为各自装潢中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其中,被告纽巴伦公司使用的“斜杠N标识”与其第号“
”注册商标基本一致。就原、被告使用的N标识而言,虽然纽巴伦公司斜杠N标识在右下角有两条斜线,但并不明显。整体观之,原告、被告使用的两个N标识均是大写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特别是鞋类商品作为大众消费品,消费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两个标识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方面区别并不明显,其存在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故本院认为,被告鞋两侧的“斜杠N标识”与原告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构成近似。
(二)被控侵权标识使用方式的可归责性分析
注册商标专用权系经过行政授权程序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系法律因承认其事实上的存在而给予保护的民事权益。因两种权利或权益的取得路径不同,不可避免会存在权利冲突。在解决两者冲突的问题上,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判断市场经营者是否诚实信用,应遵循两项规则:一是保护在先权益,二是防止市场混淆。
1.保护在先权益,立足于保护在先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制止的是对已经存在的他人合法权益的掠夺。结合原告提供的大量知名度证据,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在被告的第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反观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第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将该标识使用在鞋两侧中央靠近鞋带处。那么,在被告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理应对于在先形成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进行合理的位置避让。在黄浦法院一审审理的(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案件判决书中明确,在两者因相似而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纽班伦公司应当采取附加区别性标识的方式使用第号注册商标,对已在先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予以避让,避免消费者混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京行终3847号生效行政判决中亦认为,新平衡公司从2001年起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将N标志使用在运动鞋两侧,且持续使用至今,可以认定其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N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述生效行政判决还基于该项事实认定进一步认为,所涉案件中的第号“
”的注册损害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判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新平衡公司针对第号“
”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2.防止市场混淆,即需要通过防止误导或者混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体到本案中,需要判断的是,在运动鞋两侧相近似位置的两种标识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经前述比对,原、被告的两种标识区别并不明显,均系大写的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均使用在同种产品即运动鞋上,且使用的位置均位于鞋两侧中央靠近鞋带处。结合原告提供的多份公证书显示,大量消费者产生了实际混淆,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为“New ”运动鞋而予以购买。考虑到原告运动鞋的较高知名度,这种混淆是普遍存在的。
被告的标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以上两点因素需要考虑之外,还可结合被告的主观程度进行判断。(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认定该案被告求质公司使用的与新平衡公司类似的“N”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该案被告求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丁少英,其身份证上显示的家庭地址与(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案件中被告纽班伦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丁培雪身份证上家庭地址一致。而丁培雪同时又是本案被告纽巴伦公司成立之初的法定代表人。在丁培雪任本案被告纽巴伦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案件一审、二审判决均相继作出。在前述两起生效民事判决均认定构成对“New ”运动鞋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特别是后一起案件中已经对“”运动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进行确认并要求该案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纽巴伦公司仍然受让第号注册商标并继续大规模生产销售侵害原告N字母装潢的运动鞋产品,主观过错明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纽巴伦公司使用的斜杠N标识虽系其注册商标,但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使用在先。《反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抗辩事由。只要被告在后的标识使用行为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纽巴伦公司使用的标识虽系其注册商标,但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原告的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两被告的民事责任确定
(一)被告纽巴伦公司的民事责任
被告纽巴伦公司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近似的标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害,纽巴伦公司不能在鞋两侧使用斜杠N标识。原告要求被告纽巴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推广宣传侵害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运动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消除影响,鉴于纽巴伦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纽巴伦公司的销售范围之广,原告要求纽巴伦公司在《中华工商时报》非中缝版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中华工商时报》属于全国性的综合经济类日报,在该报纸上刊登声明足以消除影响,无需在新浪网上另行刊登声明。
关于损害赔偿,原告主张优先以其实际损失作为判赔依据,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则主张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判赔依据。同时主张在确定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基础上按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适用惩罚性赔偿,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被告纽巴伦公司认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计算依据无相应证据佐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将所有的被告产品盈利均视为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主张,未排除因正确识别出被告注册商标而购买被告产品的未混淆公众的购买比例,亦未排除被告鞋类产品中未在鞋两侧使用“斜杠N”标识鞋类产品的合理比例。故其主张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计算数额依据不足。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纽巴伦公司的侵权获利均不能确定,但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因纽巴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0万元,故本院将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长期以来,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知名度较高。2.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间较长,且至今并未停止,被告运动鞋产品销售范围较广。3.被告的主观过错较为明显。在前案生效判决已经对“New ”运动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进行确认并要求该案被告停止侵权的情况下,纽巴伦公司仍然受让第号注册商标并继续大规模生产销售侵害原告N字母装潢的运动鞋产品,主观过错明显。4.原告提供的被告全国门店数量、被告产品年销量等数据虽不能精准确定,但在相当程度上证明了纽巴伦公司的侵害规模之广、侵害时间之长,侵害获利之丰。综上,本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原告还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明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该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由纽巴伦公司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万元,有相应票据为证。结合本案案件标的额、判赔额、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主张可予全额支持。
(二)被告赵城鹏的责任承担
根据《反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此处的“使用”系直接使用行为,即生产商的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而不包括仅作为销售商的销售行为。被控侵权产品由纽巴伦公司生产制造,被告赵城鹏作为销售者仅仅实施了销售行为,无证据证明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且城鹏运动鞋店已停止营业并注销。原告基于反法,要求赵城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基础,也无现实必要,故原告对于被告赵城鹏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New ”运动鞋两侧N 字母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80万元,以上共计1,080万元;
三、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华工商时报》非中缝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300元,由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负担62,749元,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31,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金民珍
审判员徐俊
审判员孙闫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琛罡
书记员周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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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字母运动鞋的战斗在上海倒下,“ New Balance”首先获得了1,080万元的赔偿金
房间F5和F6,一楼,宁区890号的890号路。
法律代表:主席。
负责人:Xu ,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负责律师:Yu Yisi,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江城南街,南街,安多村136号。
法律代表:董事长Ding Yiwu。
律师处理的诉讼代理人:陈·瓦兹(Chen ),男性,公司工作人员。
负责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Qiao 。
被告:Zhao 。
负责律师: Zehou律师事务所的律师Liu 。
审判
原告新巴伦交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新巴伦公司)与被告的新巴伦(中国)(以下称为新巴伦公司)和 Shoe Shoe Shoen shoe shoe Quud Spore kange shoe Quud shoe Qud ,不公平的竞争纠纷案件(以下称为New 公司)上海,于2017年1月3日提交,并根据法律适用于审判。被告纽巴伦公司在辩护期间提出了对管辖权的反对,该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的反对。被告纽巴伦公司对该裁决不满意,并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诉。 2017年3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拒绝上诉并维护原始裁决。在审前会议上交换证据后,我们的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和2020年3月25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在诉讼中,由于被告成彭运动鞋店批准了2018年6月20日取消注册,该法院将被告更改为实际操作员Zhao ,根据法律将被告更改为法律。原告新巴伦公司的律师Xu 和Yu Yisi,被告新巴伦公司的律师,Chen 和Qiao ,被告Zhao 的律师,Liu 的律师,Liu 的律师,被告Zhao Zhao的律师,参加了的律师。该案的审判现已结束。
原告的主张
The New filed a with this court: 1. the two to stop the the , but not to New to stop the and sale of that on the 's " with ", and Zhao the sale of that on the 's " with "; 2。命令新余额公司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的合理支出以阻止侵权行为总计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合理的支出包括公证费和样品购买费和律师费,总共据称共占80万元); 3. Zhao was to the for and the 's to stop the 500,000 yuan (of which fees, fees, and fees, a total of 100,000 yuan was ), and was and for this; 4。两名被告被命令在非中间词版本的国家报纸和主流门户网站的主页上发布公告,以消除影响。该公告占据了不少于单页的八分之一,两名被告承担了出版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在审判期间,原告将要求四人进一步澄清情况,要求两名被告发布有关中国商业时报和Sina的主页的非中间版本的公告,以消除影响。事实和原因:New (以下称为New )是美国著名的美国体育产品制造商。它拥有的“新”品牌运动鞋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为了保护其知识产权, 自1980年代以来一直在我国的商标办公室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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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系列商标。每个“新”运动鞋共享的标志性设计是,大写字母“ n”在鞋子两侧的鞋中心(以下称为鞋子的两侧)都用大写字母“ N”(请参阅附件图1)。这种装饰已与“新”运动鞋产品密切相关,并已成为确定产品来源的主要标记。上述产品装饰已通过多个有效的判断文件和行政罚款决定来确定。在案件判决(2010年)中,黄明(Zhi)第368号,上海黄浦地区人民法院的第一次实例,以及上海第二届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上海第5(Zhi)第26号(Zhi)的第26号(Zhi)第26号,被告 Goods to to and to and Lt.侵犯了著名运动鞋的独特装饰“新”。但是纽班隆公司不仅没有履行其判断,还将其数量放在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的商标被转移到第一批被告。公司。纽巴伦公司大众生产并出售运动鞋,并在鞋子两边都印有“ Slash n”徽标(见图2)(见图2)(请参阅图2),该徽标侵犯了鞋子的N票面装饰,该鞋子对鞋子的两面都具有一定的影响。 和“ New”运动鞋在中国的独特包装装饰,进口,生产,包装或安排生产和包装”。鉴于被告公司的持续不公平竞争,这导致了原告的产品评估,商誉的贬值,对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再加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公平的被告 公司的竞争使原告的损失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使原告远远超过了30亿YUUN,造成了这一责任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第二被告Zhao 在上海上海新区的 Rt-Mart开设了一家运动鞋商店,涉及侵权权的上海出售,应承担民事责任。 的共同意图是Zhao 的销售利润,并应对Zhao 的侵权承担几项责任。在考虑被告的赔偿金额时,原告声称将原告的实际损失用于首先计算。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实际损失无法计算,则应声称被告的利润应为计算的基础。同时,它要求根据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利润来确定最终补偿金额的赔偿。总而言之,原告起诉法院,诉讼与以前一样。
被告辩称
被告纽巴伦()辩称,他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具体原因如下:1。是第一名
“,第1名”
“诸如“诸如“享有法律”类别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应享受法律的合法权利。不。 ”
“注册商标,最早于1995年8月申请,并于1997年5月8日在第25届皮鞋产品项目中获得批准;
“注册商标于2004年8月24日申请,并于2008年8月21日在25级鞋子,衣服和其他商品项目中获得注册。在申请期间和上述商标注册后, 提出了反对派或无效的申请,但没有获得上述商标的判决。现在与有效的商标和有效的交易所相提并论。 在批准的商品项目中的商标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权利。
“注册商标。现在,基于“反无价竞争法”(以下称为AS),声称 使用了”
“一系列注册的商标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本身缺乏索取权利的基础。4。根据根据新余额公司的授权,根据原告的授权,获得了原告的权利。根据公司的授权,根据本授权的授权,基于新的授权,是新的授权。公司,自然而然地享受反对竞争法的授予新余额公司的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主题没有资格总结,法院要求法院拒绝所有原告的诉讼。
被告Zhao 辩称,他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要求。除了被告 发表的辩护意见外,Zhao 还补充说:1。 Shoe商店中的商品正当源自 ,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2。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了50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3。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所花费的费用中的多少用于在 Shoe商店中使用。 4。 Shoe商店,销售范围仅限于 Town, New ,,该商店已关闭和取消。原告要求Zhao 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而无需法律依据。总而言之,原告针对第二被告的主张被拒绝。
法院发现
根据当事方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该法院确定的事实如下:
1。原告新资产负责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公司地位以及“新”运动鞋系列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New 曾是New Shoes ,该公司于1970年1月1日在美利坚合众国的马萨诸塞州成立,并通过修订了该公司的协会,于1983年7月27日被更名为New 。
“商标,第一名”
“商标,第一名”
“商标,上述商标已在批准后的有效期内进行了续签和注册。2007年3月14日, Shoes 从州行业和商业行政部门(以下称为商标办公室)申请注册号
", for use on Class 25 shoes . On 6, 2010, the an of the . filed an with the . On 11, 2012, the the "N" No. 51896 (2012) No. 51896, that 's were建立的商标不会被批准进行注册。国家行业和商业管理局的裁决委员会(以下称为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使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以下称为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os nos Nos nos Nos nos Nos Nos Nos Nos 不应有效,并且是有效的。纽巴伦公司对重新检查裁决不满意,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审判后,法院在中国银行(Zhi)Chu Zi的第430号行政判决中拒绝了 的诉讼请求。纽巴伦公司对上诉不满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GAO Xing(ZHI)最终人民法院的第3348号行政判决,发现 的异议无效,”
“商标应注册。2016年9月13日,编号。”
“商标已得到商标局的批准和注册。商标注册的特殊时期是从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6日的初步批准公告的三个月到期之日起计算的。2017年1月6日,商标批准了商标批准。
“商标注册人运动鞋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已更改,并且在更改后,注册人的名称是 。
原告新资产负责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7日,是中国New 的一般代理商。业务范围包括:从事进出口,出口,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商(拍卖除外)和各种鞋子,服装,袋子和其他与运动有关的产品以及休闲服装产品的售后服务。 New a Power of on May 30, 2016 to that the a and a with New on 1, 2007. New the non- use of the "New", "NB" and "N" , names and logos ( to as the " logo") in China to , , or the and of shoes,衣服和配件,以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使用上述徽标进口,出售和分发鞋子,衣服和配件。新余额公司还明确授权原告人单独提起诉讼,或与新余额公司共同提起诉讼,为任何自然人,合法人和其他组织侵犯了新余额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许可徽标(包括但不限于独家注册商品的独家权利),包括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派对,在12月22日,2016年12月22日(XIN),XIN(XIN),XIN(XIN)再次达到“商标,产品名称和产品装饰许可证的确认备忘录”,确认:1。由A方授权使用非固定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1号”
“商标,第一名”
“商标,第一名”
", Party B Party B to use the "N" on both sides of the "New" use of the above , names and logos ( to as the logo) as its in China to , , or the and of shoes, and , as well as , sell and shoes, and with logos in China; 3. Party B鞋,衣服和配件在2007年11月1日起使用的鞋子,衣服和配件使用的牌徽标,以及与其使用所产生的许可徽标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益或中国的其他组织侵犯了A党对许可徽标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2。“新”运动鞋的受欢迎程度及其在鞋子两侧的N字母装饰
(2004年),杭州敏桑丘的第393号民事判决发现, 在其运动鞋的两侧(靠近鞋带)的中央位置上使用了“ N”徽标,并且还强调了其产品促销中的“ N”徽标。 (2012年)上海2号中学民事5号民事判决(知识)发现, 的“新”运动鞋至少在1995年以来就在中国生产和出售。“新”运动鞋标有“ N”中的“ n”资本和大胆的英语字母。
根据原告提供的多项公证证书,截至2016年7月1日,“运动鞋商店”的数量达到了2,675个,覆盖了31个省和中国588个城市的588个城市。 “新”运动鞋包括中国的官方网站,TMALL旗舰店和JD旗舰店。 2016年5月5日,“新” TMALL旗舰店的屏幕截图显示,有22款鞋子,总销量超过10,000对。 2016年5月5日,“新”运动鞋的官方微博帐户是1,072,747个关注者。 “新运动鞋”的官方微信官方说明是“中国”,其中包含大量的图形促销和有关“新”运动鞋的报告。 2016年5月10日,Baidu Tieba的“ New Bar”紧随600,243和18,360,891个帖子; “ New Shoe Club Club Bar”紧随45,669和1,727,389个帖子;在微博上搜索“新”有大量的微观视频广告。上述网站,公共帐户或邮政标准栏上显示了大量“”运动鞋的图片。所有运动鞋都装饰在鞋子两侧的n个字母。 BAIDU百科全书中的条目“新”详细介绍,包括品牌历史,品牌文化,品牌特征,鞋类系列等,包括鞋子两侧的多个N-装饰。
根据原告近年来提交的审计报告,2008年的主要业务收入超过了2亿元人民币,此后继续增长。 2014年的主要业务收入超过28亿元人民币,2015年的主要业务收入接近47亿元人民币,2016年的营业收入超过37亿元人民币,2017年的营业收入超过32亿元人民币。在2014年,原告的营业利润率(该年度的年度运营利润)为19.92%,2015年的营业利润率为19.88%,2016年的营业利润率为10.58%,2017年的营业利润率为7.93%。此外,原告的广告支出从2013年到2015年持续增长,其中超过2.1亿美元在2014年是广告支出,2015年的广告支出超过2.8亿。
to more than 100 , and media by the : From 2000 to 2016, "New" a large of and on and such as "News News", " Daily", " ", and " News", as well as media such as , , Shoes , and西娜运动。大多数报告都配备了“新”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装饰图片。根据原告提交的1,000多个在线宣传报告:2011年至2015年,Sohu,Sina,和等主流在线媒体对“新”运动鞋进行了大量宣传报告,并强调了鞋子两边的N-字母装饰。根据83个网站视频广告或原告提供的相应报告:2013年至2016年,在主流中文视频网站(例如,iqiyi和)中有81个广告视频,用于“新”运动鞋。上面的视频突出了“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装饰。 协会。
(2016)上海黄旺吉林号公证号: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随机分发“运动鞋品牌问卷”,并在上海和北京在2016年6月在上海和北京的附件。在354个传球手中,有83.1%的受访者能够准确地确定图片显示了“新”品牌产品。在294位可以准确确定图片的受访者中,有95.2%的受访者表示,鞋子两边的N设计是他们判断图片产品是“新”品牌的主要基础。 (2016年)上海和徐振齐第7478号公证第7478号和附件记录:从2014年到2015年,原告在全国一流的城市中发布了大量的户外广告,包括机场电子屏幕和壁纸广告,包括灯箱广告广告广告,建立电子广告,并构建电子屏幕广告,并构建电子广告,并构建电子广告。这些户外广告强调了“新”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装饰。根据原告在上海,杭州,广州,广州,吉南和其他地方提供的20多个刑事判决或行政罚款决定,自2013年以来,侵犯了“新”运动鞋的商标权利的刑事案件,或者是在“新的”案件中违反了“新的”案件的“新牛排”的独特案例,并在“新牛排”中均被判处各种言论,并在各种情况下都在宣布了各种各样的国家,并重复了各种言论。 保护。
在审判期间,原告向法院展示了“新”运动鞋的物理对象,这些运动鞋用于舌头,背部,鞋垫和其他位置。
“或者”
“徽标用于鞋子的两侧,带有大胆的n个字母装饰,n个字母盖有不同的框架。总的来说,运动鞋装饰中最杰出的N字母装饰是鞋子两侧最突出的N字母装饰。
3。被告公司的公司地位和相关商标的持有
(i)的公司地位
于2010年5月31日被注册并成立,其业务范围包括批发服装,鞋子,帽子,文化和体育产品等。从2010年5月31日至2016年3月14日,法律代表是Ding 。丁·佩克斯(Ding )也是纽约·敏山(Zhi)Chuzi 368号案件的被告纽班伦公司的绝对控制股东。记录在他的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与被告 East Shoe and Co.,Ltd。的法定代表Ding (以下称为 )的家庭住址是一致的。它在 的官方网站上显示:“鞋子的价格范围为230-500元,550-830元,850-1,350元;目前,的主要市场销售渠道主要是购物中心(主要是购物中心(2级和3级购物中心,在第一级城市中,在第一级城市中,在第二级市场,第二级 ,补充),补充)。在2017年8月的审判期间,纽巴伦说,它在全国有641家商店。在2020年3月的审判中,纽巴伦说,其全国的商店数量已减少到60多个。
(ii)的商标所有权
拥有“ Slash N”系列的多个注册商标。不。 ”
“商标是注册申请人是一家质量寻求的公司。1997年5月8日,该商标被批准在25级皮鞋上注册。后来,该商标被转移到纽班伦公司,并再次转移给2013年12月27日的被告纽班伦公司。商标仍在注册时期。
“商标,被批准用作25级鞋子,注册所有者是纽班伦公司,注册期为200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在续订之后,它将有效期至2027年8月6日。
“注册商标,QQ公司于2004年8月24日申请注册,并于2008年5月20日发布了初步审查公告,并于2008年8月21日批准注册,批准的产品为25类,包括鞋子,服装等。注册有效期从2008年8月21日至2008年8月20日登记了2008年的新闻销售公司。公司在2010年10月20日的初步审查公告中提出了异议。
“商标已被批准进行注册。2011年12月12日,商标审查委员会发布了第32916号商标“关于第32916号商标的异议审查规则”,裁定,对准商标裁定批准对审查商品进行注册,该委员会在2012年12月3日申请审查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公司在2014年2月10日收购了商标。 2015年12月28日,北京第一人民法院的诉讼,北京第一人民法院在中国第一银行(Zhi)Chuzi的第7873号行政判决(2014年)。原告运动鞋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拒绝。该案在第二个实例中完成,案件号(2016)北京第3771号, Shoes 的上诉被拒绝,最初的判决得到了维持。
(2016)上海黄金庆齐第7259号公证第7259号:2016年4月27日,公证人前往彭吉市彭蒂工业区的彭吉市,菲吉安·恩吉安()的企业和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彭平路( Road)上的( Road)上,并与该公司进行了录制。两双运动鞋。工作人员随后整理了一下,并制作了“现场录制和摘录”,并将其烧成CD-ROM进行密封。在录音和摘录中,纽巴伦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中国有2,000多家商店,扬格兹河以南的超市和商店,并在扬特兹河以北的商店存储。在整个大陆上,有八十或九十RT-MART在此案件中涉及产品。” "There are all in all the , in 2011 and 2012. The most in the four years from 2011 to 2014. more than 100 in 2015. The is one and one agent", "There are more than a dozen , and their own full is to track the time, and there are also in the case." "There are 2,600 , all parts of the , with sales of of a year, with a price of 100 to 140, and the real price of the is 260-380, and the first (
) Make an , the (
) Do ", ", 130 of shoes be in one .透明
4. Sales of the
(I)
In , on May 15, 2016, a pair of shoes in the RT-Mart Mall "NEW·New " at No. 552-652 Road, . They a pair of shoes and a sales , with a of 729 yuan. On the same day, they a pair of shoes and a sales in the RT-Mart Mall "NEW·New " at No. 2, Road, Town, . They a pair of shoes and a sales , with a of 746 yuan. On May 17 of the same year, they a pair of shoes in the RT-Mart Mall "NEW·" at the RT-Mart Mall "NEW·" at No. 2, 1200 Road, and a sales , with a of 746 yuan. On May 17 of the same year, they a pair of shoes in the RT-Mart Mall "NEW·" at the RT-Mart Mall "NEW·" at the RT-Mart Mall, No. 2, 1200 Road, and a sales , with a of 746 yuan. It is 459 yuan; on May 22 of the same year, a pair of shoes were in the Tesco Mall "NEW·New " in the Tesco Mall, No. 518 Dahua Road, a pair of shoes in the store "NEW·New " in the Tesco Mall, No. 518 Dahua Road, and a pair of in the store "NEW·New " at the of Road, Road, and a pair of , a small , and a bag, with a of 424 yuan; on 21, 2020, a pair of , a small , and a bag were .
In , on June 2, 2016, to a pair of shoes at the store "NEW New " No. 2503, 2nd Floor, Mall, No. 18, West Road, one pair of shoes, one sales , and , with a of 593 yuan; on the same day, at the store "New , " on the floor of Store at the of Road, Road, to a pair of shoes, one sales and , with a of 299 yuan; on the same day,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north side of South , ( Store) on the first floor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north side of South , , on the first floor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north side of South , , on the first floor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north side of South , , on the first floor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 on the north side of South , on the first floor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 Store) on the north side of , on the north side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 on the north side of Road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 on the same floor of ( Store) on the east side of "" store to two pairs of shoes, one sales and , and the is 159 yuan and 455 yuan; on the same day, at the "NEW·" store on the floor of Store on the north side of Fuqi on the west side of North , to two pairs of shoes, two sales and , and the is 258 yuan and 237 yuan; on the same day, at the "NEW·" store on the floor of on the north side of Road on the east side of Road, to two pairs of shoes, one sales and , and the is 580 yuan and 270 yuan.
In , on June 7, 2016, to a pair of shoes on the floor of "inJOY New City Wuyue Plaza" on Road, , City, to a pair of shoes, one sales order and one POS order, and the was 431 yuan; on June 18 of the same year, in the first floor of the mall with the words " " on the mall with the words "Big Mouth " on the first floor of the mall with the words "Big Mouth " on the 12 Hunan Road, City, to a pair of shoes, one sales order, and POS order, and the was 199 yuan; on the same day, in City (the word is City, and the a to prove it) in the first floor of the mall with the words " Plaza" on the Road was "N" on the first floor of the mall with the words " Plaza" on the Road NEW 's store, a pair of shoes , one sales order, order and POS order, and the is 334 yuan;
In , on June 7, 2016, the the of a pair of shoes at the "NEW·" store of the store No. 552 and No. 560 Road, City, and one sales , one POS order and one , with the of 395 yuan; on the same day, at the "NEW·" store on the floor of the on the north side of No. 1274 Road, City, the of shoes, and one sales , one POS order and one , with the of 395 yuan. It is 359 yuan; on the same day, at the "NEW·" store on the first floor of on the south side of No. 756 South Road, , , a pair of shoes were , and a sales and a were , with a of 424 yuan; on 20, 2020, at the store on the first floor of at the of and Road in , a pair of shoes were , and a sales , a , and an were , with a of 139 yuan.
the trial, this court and all the goods by the one by one. The that among all the above, the first floor of the store in Store in and the two , No. 429, Road, , are not the 's . The of the in the above two will not be . The other are of , and the of the can be . The , sizes and of the shoes by the vary, but have : 1. The front of the shoe box is with a "
"Login, the side and of the shoe box are with "
"Login or "NEW·". Most shoe boxes are on the front"
"The logo is with the words "NEW·" and the left side of the front of the shoe box is with the words "in"
”; 2. There are fonts near the on both sides of the shoe, with wide and thick N with two slash marks (ie, slash N marks) added in the lower right . The outer cover of the logo has of ; 3. In to the slash N marks on both sides of the shoe, all shoes have used "
"or "NEW·" or the of the above two logos; 4. Most shoes have tags at the mouth of the shoe, and the tag or "
" tag or "NEW·" . , all the above are with slash N logos on on both sides of the shoe.
(II) Some are and by and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7, the City and Wuxi City and of the " " or " of Order to " to 10 NEW shoes in their . Among them, the and and of "NEW- Store" on 9, 2017 on the first floor of Wanda that the of days was 11 days, the daily sales was 10.6 , and the odd and even sales price was 275 yuan; the and and of "NEW- Store" on 20, 2017 on the of days was 51 days, the daily sales was 17.4 , and the odd and even sales price was 266 yuan; the "NEW- in City , Xinwu , Wuxi City The and and of Store on 22, 2017 that the of days was 31 days, the daily sales was 50 pairs, and the sales price was 208 yuan; the and and of Shoe Store on March 23, 2017 that the of days was 304 days, and the sales price was 208 yuan.
(III) Other shoes and sold by the
to the (2017) CITIC No. 42725 by the : On April 19, 2017, the went to the floor of the in the east of Co., Ltd., No. 8 , , to and four pairs of . Among them, the two shoes did not have the "slash N" logo on both sides.
(IV) of the 's of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民初字第635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0年11月,被告纽巴伦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纽巴伦公司应以每年40万双运动鞋产品为基数以实际递增的销售量按每双1.5元的方式按月向合同相对方提供赞助费。由于该案中,纽巴伦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协议履行期间是否每月销量“实际递增”的相关证据,该案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推定合作协议签订后,纽巴伦公司鞋类产品销量增长。
(五)网络上有关“New ”与“纽巴伦”运动鞋的混淆性评论
2016年2月3日,公证人员通过百度搜索,搜索出若干百度知道问答或文章,如“妈妈50岁了,错把NEW 当成是New ,说实话我还以为是新款”《都用N做标志,纽巴伦、新百伦市民直呼分不清》《阿里继续打假之路封杀纽巴伦等二百李鬼》等。2016年5月10日,公证人员在百度贴吧“新百伦吧”搜索“new ”,共有6篇发帖求鉴定购买的运动鞋是否为正品新百伦,跟帖评论中有“不是新百伦,这个牌子就是坑小白的”“类似的款式、鞋上都有N字标,加上纽巴伦和新百伦的种种纠葛,前者被业界看作是打擦边球销售的山寨鞋”“那个不是新百伦专柜,是纽巴伦专柜,不过两个牌子的鞋太像了,我误以为是新百伦”等留言。2016年5月31日,公证人员公证到128条新浪微博上的混淆性评论,如“只有我一个把新百伦错买成纽巴伦的吗?”“还好我买不起纽巴伦,差点就错过新百伦,傻傻分不清楚”“纽巴伦这个山寨我给满分”等。以上网络评论均有相应公证书为证。
五、城鹏运动鞋店的企业信息和运动鞋销售情况
城鹏运动鞋店,经营者赵城鹏,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5年9月21日,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大润发康桥店一楼商店街1088号柜,经营范围为运动鞋零售。2016年12月2日康桥大润发店公证购买情况即在城鹏运动鞋店营业场所内完成。该鞋店目前已停业并于2018年6月20日核准注销登记。
为证明其销售的纽巴伦运动鞋具有合法授权,赵城鹏提供了:1.2015年8月24日,纽巴伦公司盖章确认的《区域销售授权书》,载明:纽巴伦公司授权浙江华贸鞋城皮具城驰凌鞋类商行为上海市全区域内“
”及“NEW·”品牌运动休闲鞋销售总代理,代理经营期限由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3日;2.同日,案外人浙江华贸鞋城皮具城驰凌鞋类商行盖章确认的《区域销售授权书》,载明:浙江华贸鞋城皮具城驰凌鞋类商行授权城鹏运动鞋店为“
”品牌运动休闲鞋在上海康桥大润发特约经销商,代理经营期限由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3日。被告纽巴伦公司对上述两份授权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六、相关案件及判决情况
1.2006年4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与案外人求质公司等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认为:原告新平衡公司将N字母作为标识在其运动鞋的两侧中央位置(接近鞋带)上突出使用,经过原告新平衡公司反复、长期宣传、使用,使得本来不具有固有或天然的区别性的“N”商业标识,因为继续使用等社会原因而产生了区别性,在消费者心中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联系起来,已经具有了另外的标识特定商品的意义,成为区分新平衡公司与其它运动鞋企业产品的重要商业标识。求质公司使用与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类似的“N”标识的行为攀附原告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2.2012年4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与纽班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认为,“New ”运动鞋系知名商品,“New ”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大写、粗体的“
”字母标识,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纽班伦公司在鞋两侧使用“N”图形标识与“New ”运动鞋的“
”字母整体相似,构成对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该案经过二审审理,案号为(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中认为,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形成时间早于被告的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形成时间。在两者因相似而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纽班伦公司应当采取附加区别性标识的方式使用第号注册商标,对已在先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予以避让,避免消费者混淆。
3.2016年8月17日,就被告的第号
注册商标是否可以维持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行终3771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原告提交的可证明“
”标识系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证据大部分时间晚于第号注册商标申请日,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的证据主要显示的是“”等标志使用的情况,显示其所主张的“
”标识使用情况证据极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时的2004年,其标识“
”的运动鞋产品已在中国成为知名商品,在此基础上,“
”标识也不构成特有装潢。且争议商标(第号
注册商标)与原告的“
”标识有一定区别,核准注册已近十年,相关公众能够相区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2016年8月17日,就新平衡公司的第号“
”商标是否可予核准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行(知)终字第3348号行政判决书,载明:“
”与被告的“
”在构成和视觉效果上区别并不明显,但新平衡公司拥有的第号
商标申请注册时间(1981年申请注册)早于被告的注册商标,且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也为字母N,同时新平衡公司已经将N 在运动鞋商品上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使用、宣传、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被异议商标与被告的注册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可予核准注册。
5.2018年7月5日,就被告的第号“
”注册商标是否可以宣告无效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新平衡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704号维持该商标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18)京行终3847号。该终审判决认定:从2001年起新平衡公司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将“
”标志使用在运动鞋两侧,且持续使用至今。因此,可以认定其使用在运动鞋两侧“
”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该案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704号判决并要求商标局就新平衡公司针对第号“N”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目前,该案第三人纽巴伦公司已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
6.2016年7月1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新平衡公司诉被告纽巴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为(2016)沪0101民初19567号。原告表示,该案就被告纽巴伦公司的另一标识“
”主张不正当竞争,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它事实
(一)国内部分运动鞋厂商相关年度审计报告
原告提供五家国内主营运动鞋服类品牌的上市公司2014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节选。根据历年审计报告显示,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三六一度国际有限公司、特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7年退市)、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7年(退市公司当年不列入统计)鞋类产品年度平均毛利率均超过41%。
(二)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及损失赔偿数额
原告主张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总额52,000元、购买样品费27,187元,差旅费4,753元,文献检索资料查阅费4,620元,以上费用合计88,560元,上述费用有相应的发票、销售小票或POS单为证。律师费1,218,599.36元,有律师费发票、律师服务合同为证。原告表示,虽然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巨大,但对于纽巴伦公司3,000万元损害赔偿额中仅主张80万元的合理费用,对于赵城鹏50万元的损害赔偿额中仅主张10万元的合理费用。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举证的《授权书》、备忘录、多份生效民事判决书、多份工商查处和行政及刑事判决书、多份侵权实物购买公证书、零点公司市场调查公证书、纽巴伦公司工厂入场公证书、“New ”运动鞋实体店铺和电商平台销售公证、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文字报道、各大网络平台的视频宣传和报道、近年来“New ”运动鞋所获奖项及新平衡公司审计报告、“New ”运动鞋户外广告投放公证、混淆性评论公证等,被告纽巴伦公司举证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行政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产品购买公证书等,被告赵城鹏举证的两份《区域销售授权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反法》于2018年1月1日进行修订,本案被诉行为持续至今,故本案法律适用应根据新修订的反法相关条文进行处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适格;二、“New ”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能否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受到保护;三、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四、两被告的民事责任承担。现逐一分析如下:
一、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适格
新百伦公司认为,其作为新平衡公司中国独家代理商,经新平衡公司许可使用“
”, “
”, “
”商标、商品名称和标志等,并获得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故是本案适格原告。两被告认为,首先,2016年5月30日新平衡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仅记载原告有权单独或与新平衡公司共同提起诉讼,但对于是否有权获得赔偿或进行相关诉讼调查,并未进行授权;其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同期审理的案件中,新平衡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本案被告纽巴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其主张亦为“New ”运动鞋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存在重复主张损害赔偿,故意扩大诉讼请求数额之嫌。
本院认为,首先,新平衡公司的《授权书》、《关于商标、商品名称及商品装潢许可使用的确认备忘录》等文件已明确记载原告作为非独占使用许可人可单独起诉,其权限当然包括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及进行相关诉讼调查等各项原告这一诉讼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若以“授权书仅载明可提起诉讼,未载明可获得赔偿或进行调查等其它具体诉讼权利”为由排除原告的上述诉讼权利,则所谓“提起诉讼”这一权利即被架空,显然与授权书之本意不符;其次,原告作为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与纽巴伦公司存在实际竞争利益,此时新平衡公司与原告约定由原告行使相关诉讼权益,并无不当;第三,庭审中,新百伦公司及纽巴伦公司一致表示,本院审理的系被告“斜杠N标识”在运动鞋两侧使用的装潢是否具有违法性,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的系被告“
”标识在运动鞋两侧使用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两案针对的被告使用的标识不同,被诉侵权行为的表现不同,原告与新平衡公司各自在两案中分别主张损害赔偿并无不当。故本院确认新百伦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
二、“New ”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能否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受到保护
(一)“New ”运动鞋的知名度及N字母装潢的影响力
装潢附着在商品之上,判断商品装潢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其所指向商品本身的知名度系重要的衡量因素之一。商品的知名度可以从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New ”运动鞋系知名商品。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知名度证据来看,近年来,“”运动鞋的销售遍及全国范围,销售渠道包括线上、线下两种形式,且店铺数量不断增多;从销售金额上看,“”运动鞋呈逐年递增趋势;从销售对象上看,“New ”运动鞋款式众多且风格多样,覆盖了不同年龄段消费群体;从宣传的持续时间、区域和程度来看,“New ”运动鞋在众多平面媒体及各大网络平台上持续广泛的宣传,在国内一线城市的机场和地铁站等户外场所投放大量广告,近3年投入的广告费用总计近六亿元,足以证明“New ”运动鞋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市场中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从受保护状况来看,涉案“New ”运动鞋商品多次获得司法和行政保护。综上可见,“”运动鞋在中国境内销售时间长、销售区域广、销售对象多、销售金额大且持续宣传的时间久、范围广、程度深,并屡次获得司法和行政保护。故本院认为,“New ”运动鞋具有较大的知名度。
“New ”运动鞋绝大多数鞋款均使用了在鞋两侧N装潢,该装潢包含两个要素:其一、位置要素即鞋两侧中央靠近鞋带处;其二、图形要素即“N”字母,该图形要素与原告的第号“
”商标图形一致。虽然视觉效果上仅为大写、加粗的N字母图形,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不强,原本不具有固有标志识别特定商事主体或商品的含义,但是新平衡公司或原告在其广告宣传中大量且长期地通过展示“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来进行商品宣传。在原告提供的(2016)沪黄证经字第9229号公证书显示的《运动鞋品牌调查问卷》结论亦反映出随机采访的354名京沪地区路人中,近80%的路人可以通过鞋两侧的N标识分辨出“”运动鞋。可见,使用N字母的装潢已经成为“”运动鞋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且与商品功能性无关。通过新平衡公司及原告的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装潢”的商品与“”运动鞋相联系,使该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具有显著性。
同时,本院注意到,“New ”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在上海市黄浦法院一审审理的(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案件中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此后,“New ”运动鞋持续、大量销售并通过多种渠道突出宣传鞋两侧N字母标识,不但其知名度和显著性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New ”运动鞋两侧使用N标识这一装潢,属于《反法》第六条第一项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二) 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时间节点判断
从原告提供的大量报刊杂志等证据可见,至少自2001年起,在中国香港发行的《星岛日报》就有关于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报道。2002年、2003年陆续在《星岛日报》《中国服饰报》《健康天地》《当代学生》等报纸上有关于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报道或配图。2004年1月份开始,涉及上述装潢的报道或配图逐渐增多,所涉期刊种类也日渐丰富,如《上海壹周》《新闻晨报》《福布斯》《上海星期三》《财富第68期》《北京日报》《上海商业经理人》《中智视野》等。宣传范围亦从平面媒体扩展到网络媒体。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京行终3847号生效行政判决中认定:“虽然新平衡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及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
'标志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但根据新平衡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提交的数篇关于'New '运动鞋的新闻报道等证据,从2001年起新平衡公司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将
标志使用在运动鞋两侧,且持续使用至今。因此,可以认定其使用在运动鞋两侧
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鞋两侧N装潢在被告第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2004年8月之前)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被告辩称,以上广告和宣传报道绝大部分并非新平衡公司或原告直接发布,故对于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广告和媒体的发布主体并不影响“New ”品牌及N字母装潢已经被实际宣传的事实,更不会影响N字母装潢所承载的知名度和商誉的积累。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三)在N字母已经取得注册商标权的前提下,原告能否以反法为法律依据主张保护鞋两侧N字母装潢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系《反法》明确规定的受保护权益,其与注册商标权分属彼此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包括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等。商标权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在构成要件、形成时间、权利客体、保护范围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特别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无法通过商标侵权进行法律救济。因此,在被诉侵权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属于请求权竞合。在涉及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中,权利人可以明确择一法律关系对涉案行为进行主张。本案原告明确主张通过《反法》而非《商标法》保护其权益,已经就法律保护依据进行了选择,并无不当。
三、 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一)被控侵权标识在鞋两侧的使用方式与原告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构成近似
经过庭审比对,被告纽巴伦公司生产或授权经销的运动鞋与原告的“New ”运动鞋,在鞋两侧所使用的“斜杠N标识”或“N字母”均为各自装潢中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其中,被告纽巴伦公司使用的“斜杠N标识”与其第号“
”注册商标基本一致。就原、被告使用的N标识而言,虽然纽巴伦公司斜杠N标识在右下角有两条斜线,但并不明显。整体观之,原告、被告使用的两个N标识均是大写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特别是鞋类商品作为大众消费品,消费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两个标识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方面区别并不明显,其存在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故本院认为,被告鞋两侧的“斜杠N标识”与原告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构成近似。
(二)被控侵权标识使用方式的可归责性分析
注册商标专用权系经过行政授权程序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系法律因承认其事实上的存在而给予保护的民事权益。因两种权利或权益的取得路径不同,不可避免会存在权利冲突。在解决两者冲突的问题上,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判断市场经营者是否诚实信用,应遵循两项规则:一是保护在先权益,二是防止市场混淆。
1.保护在先权益,立足于保护在先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制止的是对已经存在的他人合法权益的掠夺。结合原告提供的大量知名度证据,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在被告的第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反观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第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将该标识使用在鞋两侧中央靠近鞋带处。那么,在被告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理应对于在先形成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进行合理的位置避让。在黄浦法院一审审理的(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案件判决书中明确,在两者因相似而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纽班伦公司应当采取附加区别性标识的方式使用第号注册商标,对已在先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予以避让,避免消费者混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京行终3847号生效行政判决中亦认为,新平衡公司从2001年起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将N标志使用在运动鞋两侧,且持续使用至今,可以认定其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N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述生效行政判决还基于该项事实认定进一步认为,所涉案件中的第号“
”的注册损害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判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新平衡公司针对第号“
”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2.防止市场混淆,即需要通过防止误导或者混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体到本案中,需要判断的是,在运动鞋两侧相近似位置的两种标识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经前述比对,原、被告的两种标识区别并不明显,均系大写的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均使用在同种产品即运动鞋上,且使用的位置均位于鞋两侧中央靠近鞋带处。结合原告提供的多份公证书显示,大量消费者产生了实际混淆,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为“New ”运动鞋而予以购买。考虑到原告运动鞋的较高知名度,这种混淆是普遍存在的。
被告的标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以上两点因素需要考虑之外,还可结合被告的主观程度进行判断。(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认定该案被告求质公司使用的与新平衡公司类似的“N”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该案被告求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丁少英,其身份证上显示的家庭地址与(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案件中被告纽班伦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丁培雪身份证上家庭地址一致。而丁培雪同时又是本案被告纽巴伦公司成立之初的法定代表人。在丁培雪任本案被告纽巴伦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案件一审、二审判决均相继作出。在前述两起生效民事判决均认定构成对“New ”运动鞋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特别是后一起案件中已经对“”运动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进行确认并要求该案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纽巴伦公司仍然受让第号注册商标并继续大规模生产销售侵害原告N字母装潢的运动鞋产品,主观过错明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纽巴伦公司使用的斜杠N标识虽系其注册商标,但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使用在先。《反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抗辩事由。只要被告在后的标识使用行为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纽巴伦公司使用的标识虽系其注册商标,但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原告的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两被告的民事责任确定
(一)被告纽巴伦公司的民事责任
被告纽巴伦公司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近似的标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害,纽巴伦公司不能在鞋两侧使用斜杠N标识。原告要求被告纽巴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推广宣传侵害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运动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消除影响,鉴于纽巴伦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纽巴伦公司的销售范围之广,原告要求纽巴伦公司在《中华工商时报》非中缝版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中华工商时报》属于全国性的综合经济类日报,在该报纸上刊登声明足以消除影响,无需在新浪网上另行刊登声明。
关于损害赔偿,原告主张优先以其实际损失作为判赔依据,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则主张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判赔依据。同时主张在确定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基础上按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适用惩罚性赔偿,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被告纽巴伦公司认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计算依据无相应证据佐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将所有的被告产品盈利均视为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主张,未排除因正确识别出被告注册商标而购买被告产品的未混淆公众的购买比例,亦未排除被告鞋类产品中未在鞋两侧使用“斜杠N”标识鞋类产品的合理比例。故其主张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计算数额依据不足。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纽巴伦公司的侵权获利均不能确定,但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因纽巴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0万元,故本院将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长期以来,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知名度较高。2.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间较长,且至今并未停止,被告运动鞋产品销售范围较广。3.被告的主观过错较为明显。在前案生效判决已经对“New ”运动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进行确认并要求该案被告停止侵权的情况下,纽巴伦公司仍然受让第号注册商标并继续大规模生产销售侵害原告N字母装潢的运动鞋产品,主观过错明显。4.原告提供的被告全国门店数量、被告产品年销量等数据虽不能精准确定,但在相当程度上证明了纽巴伦公司的侵害规模之广、侵害时间之长,侵害获利之丰。综上,本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原告还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明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该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由纽巴伦公司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万元,有相应票据为证。结合本案案件标的额、判赔额、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主张可予全额支持。
(二)被告赵城鹏的责任承担
根据《反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此处的“使用”系直接使用行为,即生产商的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而不包括仅作为销售商的销售行为。被控侵权产品由纽巴伦公司生产制造,被告赵城鹏作为销售者仅仅实施了销售行为,无证据证明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且城鹏运动鞋店已停止营业并注销。原告基于反法,要求赵城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基础,也无现实必要,故原告对于被告赵城鹏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New ”运动鞋两侧N 字母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80万元,以上共计1,080万元;
三、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华工商时报》非中缝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300元,由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负担62,749元,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31,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金民珍
审判员徐俊
审判员孙闫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琛罡
书记员周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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