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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4-30 12:28 信息编号:248581

中国健身气功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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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身气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健身气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的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健身气功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建设,不断促进健身气功优质科研成果的获取、推广和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是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组织研究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加强和改进学科建设的重要平台,并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

第三条 建设科研基地的目的是有效挖掘健身气功养生文化内涵,积极利用最新科技成果开展基础性、创新性和战略性研究,全面服务健身气功事业发展,为建设健康中国、体育文化强国贡献力量。 做出了贡献。

第四条 科研基地主要在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具有原始创新研究能力的科研机构中建设,实行竞争选拔、定期评价、淘汰落后、淘汰落后的动态管理模式。更换最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研基地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及依托单位共同建设。 配套单位以自建为主,鼓励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团体支持建设。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在科研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科研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宏观指导科研基地建设和运行。

(三)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为科研基地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支持科研基地开展科研合作、学术活动和相关培训。

(四)组织开展科研基地认定、评估、检查和注销工作。

(五)委托、资助科研基地承担重点科研项目。

(六)支持科研基地开展重大学术活动。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承担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基地,并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在科研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研基地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拟订科研基地中长期科研规划,并负责检查实施。

(三)负责为科研基地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后勤保障、科研经费等条件。

(四)支持科研基地举办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聘任科研基地负责人,组建科研基地学术和管理团队。

(六)负责争取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企业团体的支持,支持科研基地建设。

(七)积极组织开展健身气功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训,确保科研基地正常运转。

(八)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研究咨询报告,定期向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报告科研基地工作情况。

第八条 科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确定的科研基地建设目标。

(二)负责实施科研基地中长期科研计划。

(三)负责组织培养科研基地专业人才,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

(四)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

(五)负责向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及依托单位报告科研基地工作。

第九条 科研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健身气功相关学科的知名专家组成。 职责是:

(一)审议科研基地中长期科研规划。

(二)引导科研基地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条 科研基地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被免职、调整,科研基地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主动辞职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告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备案。

第三章

审批申请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由依托单位自行申报,经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批准设立。

第十二条申请科研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健身气功研究相关的资深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或被认定为健身气功及相关专业博士、硕士授予单位。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健身气功专家5人中国健身气功好处,每年在学术刊物或中外学术论坛发表健身气功研究成果不少于3项。

(三)拥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研究团队。

(四)具有承担健身气功重大科学研究和攻关能力,具有承担国内外健身气功学术交流活动的能力。

(五)依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兼任科研基地主任,拥有满足科研基地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和辅助办公设备,投入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每年的科研基地。

第十三条 有条件申请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填写《中国健身气功研究基地申请报告》,经审核盖章后中国健身气功好处,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经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批准。

第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与获准建设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签订《中国健身气功研究基地合作建设协议》,并出具科学依据向支持单位颁发科研基地证书和牌匾。

第四回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人才聘用机制。 要注重吸引中青年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加强高素质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

第十六条 各科研基地在与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科研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计划,提出年度重点研究项目。各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和科研基地的研究计划 该项目作为年度重点研究项目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经依托单位批准。 重点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成果验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科研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科研基地应当围绕中长期科研规划,继续开展系统研究,主动承担健身气功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和合作研究港澳台地区项目,不断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利用。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应当将重点研究项目与社会研究相结合,向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建设性或有影响的研究和咨询报告。每年健身气功协会。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每年至少组织学术交流活动2次,参加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至少2次; 每4年至少举办1次国内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应当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建立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着和研究报告等)的版权归项目主办单位、科研基地和作者。 共同拥有,作者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科研基地或注明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或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资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研基地依托现有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健身气功养生文化健身机制作用的宣传普及,但未经国家体育总局编纂、推广、认可的健身气功功法不允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基地根据工作需要,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批准后,可以设立多个研究部门,但不得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转租、出售 不得以科研基地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科研基地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科研基地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重大学术活动、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学术研讨会成果汇总、主要工作总结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 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活动的举办、科学研究的突破等,应当及时向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报告。

第五章

评估

第二十四条合作建设科研基地每4年为一个周期,经检查评估达标后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二十五条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每2年对科研基地进行一次中期检查,每4年对科研基地进行一次评估。 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取消资格,对按一定比例确定的“优秀科研基地”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六条 科研基地考核评价的重点是科研成果与转化、人才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信息资料建设、咨询服务等,以及基地的设施、资金、政策等。配套单位。 在科研基地支持方面。 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数据、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取消资格等处分。

土地

第六章

按照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中国健身气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健身气功研究基地申请报告》详情

详见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官网政策法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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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健身气功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建设,不断促进健身气功优质科研成果的获取、推广和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是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组织研究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加强和改进学科建设的重要平台,并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

第三条 建设科研基地的目的是有效挖掘健身气功养生文化内涵,积极利用最新科技成果开展基础性、创新性和战略性研究,全面服务健身气功事业发展,为建设健康中国、体育文化强国贡献力量。 做出了贡献。

第四条 科研基地主要在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具有原始创新研究能力的科研机构中建设,实行竞争选拔、定期评价、淘汰落后、淘汰落后的动态管理模式。更换最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研基地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及依托单位共同建设。 配套单位以自建为主,鼓励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团体支持建设。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在科研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科研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宏观指导科研基地建设和运行。

(三)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为科研基地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支持科研基地开展科研合作、学术活动和相关培训。

(四)组织开展科研基地认定、评估、检查和注销工作。

(五)委托、资助科研基地承担重点科研项目。

(六)支持科研基地开展重大学术活动。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承担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基地,并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在科研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研基地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拟订科研基地中长期科研规划,并负责检查实施。

(三)负责为科研基地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后勤保障、科研经费等条件。

(四)支持科研基地举办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聘任科研基地负责人,组建科研基地学术和管理团队。

(六)负责争取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企业团体的支持,支持科研基地建设。

(七)积极组织开展健身气功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训,确保科研基地正常运转。

(八)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研究咨询报告,定期向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报告科研基地工作情况。

第八条 科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确定的科研基地建设目标。

(二)负责实施科研基地中长期科研计划。

(三)负责组织培养科研基地专业人才,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

(四)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

(五)负责向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及依托单位报告科研基地工作。

第九条 科研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健身气功相关学科的知名专家组成。 职责是:

(一)审议科研基地中长期科研规划。

(二)引导科研基地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条 科研基地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被免职、调整,科研基地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主动辞职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告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备案。

第三章

审批申请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由依托单位自行申报,经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批准设立。

第十二条申请科研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健身气功研究相关的资深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或被认定为健身气功及相关专业博士、硕士授予单位。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健身气功专家5人中国健身气功好处,每年在学术刊物或中外学术论坛发表健身气功研究成果不少于3项。

(三)拥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研究团队。

(四)具有承担健身气功重大科学研究和攻关能力,具有承担国内外健身气功学术交流活动的能力。

(五)依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兼任科研基地主任,拥有满足科研基地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和辅助办公设备,投入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每年的科研基地。

第十三条 有条件申请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填写《中国健身气功研究基地申请报告》,经审核盖章后中国健身气功好处,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经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批准。

第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与获准建设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签订《中国健身气功研究基地合作建设协议》,并出具科学依据向支持单位颁发科研基地证书和牌匾。

第四回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人才聘用机制。 要注重吸引中青年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加强高素质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

第十六条 各科研基地在与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科研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计划,提出年度重点研究项目。各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和科研基地的研究计划 该项目作为年度重点研究项目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经依托单位批准。 重点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成果验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科研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科研基地应当围绕中长期科研规划,继续开展系统研究,主动承担健身气功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和合作研究港澳台地区项目,不断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利用。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应当将重点研究项目与社会研究相结合,向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建设性或有影响的研究和咨询报告。每年健身气功协会。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每年至少组织学术交流活动2次,参加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至少2次; 每4年至少举办1次国内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应当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建立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着和研究报告等)的版权归项目主办单位、科研基地和作者。 共同拥有,作者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科研基地或注明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或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资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研基地依托现有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健身气功养生文化健身机制作用的宣传普及,但未经国家体育总局编纂、推广、认可的健身气功功法不允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基地根据工作需要,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批准后,可以设立多个研究部门,但不得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转租、出售 不得以科研基地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科研基地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科研基地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重大学术活动、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学术研讨会成果汇总、主要工作总结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 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活动的举办、科学研究的突破等,应当及时向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报告。

第五章

评估

第二十四条合作建设科研基地每4年为一个周期,经检查评估达标后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二十五条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每2年对科研基地进行一次中期检查,每4年对科研基地进行一次评估。 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取消资格,对按一定比例确定的“优秀科研基地”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六条 科研基地考核评价的重点是科研成果与转化、人才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信息资料建设、咨询服务等,以及基地的设施、资金、政策等。配套单位。 在科研基地支持方面。 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数据、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取消资格等处分。

土地

第六章

按照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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