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3 23:15 | 信息编号:247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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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北京科技大学2022年招生简章!
2022年
招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高考数学总分,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科技大学。 是一所国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 是全国首批正式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一。 学院和大学。
第三条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 学校地址及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邮编。
第四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机构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办公室组成。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重大招生事项等方面发挥咨询和监督作用; 招生就业工作是执行机关。
第七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规程;
3.组织开展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违规招生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查处违规考生,并向省招生部门举报学生所在的考试机构;
4.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根据需要在省(区、市)设立招生宣传小组北京高考数学总分,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完成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7、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督下开展,接受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北京科技大学面向全国招生。 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的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各省(自治区)招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毕业生人数, 城市) 被考虑。 结合就业状况、考生对学校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学校生源计划。 年度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修科目要求以教育部和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告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整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录取。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 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原则,招生招生工作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组织下开展。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普通班、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生、高水平文工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西藏内地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普通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等。
第十二条录取原则
1、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晋升比例。 对实行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推进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对实施依序自愿备案的批次,推进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加分备案,安排专业(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所有高考奖励项目和加分不得用于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确定录取专业时,不存在专业等级差异。
2.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须符合我校2022年招生专业(类)选拔科目要求。
3.按专业(类)志愿填报省份的考生,成绩达到后直接进入志愿专业(类)录取。
4.按学校或学院专业群自愿填报省份的考生,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符合北京科技大学备案要求的,予以排名根据各学科类别(或选定学科)的备案结果,按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 备案结果相同时,各省(区、市)有明确同分排名规则的,按各省(区、市)同分排名细则执行; 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顺序比较: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综合文学、外语、数学; 理工科考生依次比数学、综合科学、语文、外语; 各省考生不分文理科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选修3个科目的总分。
五、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积分清零”录取规则。
6.对于按顺序分批志愿报到的,非首选考生可在首选考生来源不足时予以录取。 符合条件的非首选候选人仍不足的,将根据相应省份的安排招募志愿者。 根据平行志愿备案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根据相应省份的安排进行招募。 如招募志愿者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转至学生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七、关于撤退。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备案的批次,考生服从专业调整并通过体检的,立案后学校不撤档。 考生不服从专业调整的,在注册专业志愿满的情况下,档案将被撤回。
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批次,在不能满足考生全部专业意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整并通过体检,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 其他专业满额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整的,做退会处理。
8.外国语言文学(含英语、日语、德语)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的考生。 其他专业在教学和培训过程中普遍采用英语作为外语。 母语非英语的考生请认真填写志愿。
9. 录取时不区分往届生和应届生; 男女学生的比例没有限制。
10、学校对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的特殊类型学生、高校特色项目、高水平艺术团体、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的招生按《招生办法》规定执行。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11、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和《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考试》。 取消乙肝项目试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校办〔2010〕2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考试和入学资格审查。 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2022年学校各专业本科生学费为: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艺术类)每学年1万元,其他专业每学年5000元。 本科生住宿费每学年750元至1200元不等,视住宿条件而定。 收费依据为“京价(收)字[2003]348号”。 如果国家调整2022年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终以北京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北京科技大学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奖、助、贷、勤、补、补”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健康成长。 开辟新生“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 学校网站为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为 。 电话:-,传真:. 校纪委监督电话: 。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对中介机构或个人冒用学校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活动的,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22年招生QQ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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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招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高考数学总分,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科技大学。 是一所国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 是全国首批正式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一。 学院和大学。
第三条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 学校地址及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邮编。
第四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机构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办公室组成。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重大招生事项等方面发挥咨询和监督作用; 招生就业工作是执行机关。
第七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规程;
3.组织开展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违规招生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查处违规考生,并向省招生部门举报学生所在的考试机构;
4.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根据需要在省(区、市)设立招生宣传小组北京高考数学总分,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完成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7、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督下开展,接受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北京科技大学面向全国招生。 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的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各省(自治区)招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毕业生人数, 城市) 被考虑。 结合就业状况、考生对学校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学校生源计划。 年度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修科目要求以教育部和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告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整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录取。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 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原则,招生招生工作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组织下开展。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普通班、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生、高水平文工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西藏内地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普通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等。
第十二条录取原则
1、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晋升比例。 对实行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推进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对实施依序自愿备案的批次,推进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加分备案,安排专业(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所有高考奖励项目和加分不得用于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确定录取专业时,不存在专业等级差异。
2.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须符合我校2022年招生专业(类)选拔科目要求。
3.按专业(类)志愿填报省份的考生,成绩达到后直接进入志愿专业(类)录取。
4.按学校或学院专业群自愿填报省份的考生,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符合北京科技大学备案要求的,予以排名根据各学科类别(或选定学科)的备案结果,按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 备案结果相同时,各省(区、市)有明确同分排名规则的,按各省(区、市)同分排名细则执行; 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顺序比较: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综合文学、外语、数学; 理工科考生依次比数学、综合科学、语文、外语; 各省考生不分文理科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选修3个科目的总分。
五、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积分清零”录取规则。
6.对于按顺序分批志愿报到的,非首选考生可在首选考生来源不足时予以录取。 符合条件的非首选候选人仍不足的,将根据相应省份的安排招募志愿者。 根据平行志愿备案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根据相应省份的安排进行招募。 如招募志愿者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转至学生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七、关于撤退。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备案的批次,考生服从专业调整并通过体检的,立案后学校不撤档。 考生不服从专业调整的,在注册专业志愿满的情况下,档案将被撤回。
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批次,在不能满足考生全部专业意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整并通过体检,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 其他专业满额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整的,做退会处理。
8.外国语言文学(含英语、日语、德语)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的考生。 其他专业在教学和培训过程中普遍采用英语作为外语。 母语非英语的考生请认真填写志愿。
9. 录取时不区分往届生和应届生; 男女学生的比例没有限制。
10、学校对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的特殊类型学生、高校特色项目、高水平艺术团体、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的招生按《招生办法》规定执行。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11、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和《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考试》。 取消乙肝项目试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校办〔2010〕2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考试和入学资格审查。 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2022年学校各专业本科生学费为: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艺术类)每学年1万元,其他专业每学年5000元。 本科生住宿费每学年750元至1200元不等,视住宿条件而定。 收费依据为“京价(收)字[2003]348号”。 如果国家调整2022年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终以北京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北京科技大学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奖、助、贷、勤、补、补”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健康成长。 开辟新生“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 学校网站为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为 。 电话:-,传真:. 校纪委监督电话: 。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对中介机构或个人冒用学校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活动的,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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